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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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447之7地號土
地及同小段2091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