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804號債權人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己○○
丁○○戊○○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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