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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