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明進被告張生賢
詹保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0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
二、原判決就被告張生賢、詹保科被訴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利用他人資料罪,維持第一審之免訴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在法官陳朱貴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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