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55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青峯 指定辯護人 郭盈蘭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狀。
二、被告李青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自白犯行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後仍無法具保,且所犯係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重罪,足認有逃亡之虞,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下同)10
3年9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以供出其上游毒品賣家,並以其父70餘歲胰臟破裂、痛風、糖尿病等在身,而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決定應否降低保證金額具保停止羈押,仍應以原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是否已消滅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有關被告供出其上游毒品賣家乙節,業據本院函請偵查機關依法偵辦中,且供出毒品來源,並非得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另被告之父病痛纏身乙情,除被告聲請狀所述外,亦無其他任何具體事證為憑,縱認屬實,亦可尋求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或其他社會福利機關提供協助,是被告上開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具保停止羈押云云,顯無理由,且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均尚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