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補字第一二二三號原告 陳燦郎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沼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