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死亡,此有台北縣中和市第二戶政事務所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北縣中二戶第九六九八號答覆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