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金小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小字第83號
原   告  林瑞祝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上列原告林瑞祝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
元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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