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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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杰穎選任辯護人周君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