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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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訴字第33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4年度偵字第15534號、95年度豐簡字第53號),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二聯式簽帳單上之偽造「甲○○」之署押貳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94年8月1日前之某時,在臺中縣○里鄉○○路附近,拾獲甲○○所申辦於不詳時、地遺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前開信用卡予以侵占入己;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持該信用卡至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號「香奈兒美容護膚店」消費,於94年8月1日22時8分及翌日即2日0時13分,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將該信用卡交予「香奈兒美容護膚店」之員工刷卡結帳,再於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上,連續偽造「甲○○」之署名,作為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持交「香奈兒美容護膚店」之員工,使該員工誤認其為合法持卡人而陷於錯誤,允其刷卡結帳而取得相當於消費款項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甲○○、「香奈兒美容護膚店」特約商店及中國信託之權益。嗣因乙○○同年月22日再至店內消費時,經店內員工發現而報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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