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榮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榮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榮棋因違反電信法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所示數罪所處之刑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雖有不同,惟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選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故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