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427號抗告人 黃清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貴玉 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