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37號上訴人 簡麗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萬6,320元[上訴人主張其遭被上訴人終止僱傭關係前之月薪為3萬5,3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24萬6,320元(計算式:3萬5,386元/月×12月×10年=424萬6,320元)],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訴人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2,306元,而未據其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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