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二)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2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南枝選任辯護人魏順華律師
曾能煜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邱宏章 選任辯護人 謝佳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廣二 選任辯護人 侯雪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皮孟賢 選任辯護人 張斐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成 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1號,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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