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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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鄧柏霖 (原名鄧
  佳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9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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