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27號
原   告  黃信源
即上訴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
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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