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27號
原 告 黃信源
即上訴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
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