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123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123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以:伊負債累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之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法支出本件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陳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