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來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來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