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6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世煌 訴訟代理人 周宗玄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男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上訴人 蔡有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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