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訴字第4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正同
李汶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153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498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