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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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原告 董潔蓉
劉韻珊 董惠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鐸 民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壹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原告等三人占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玖仟零壹拾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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