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97號上訴人即被告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世煌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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