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㈠字第24號上訴人 孫華生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被上訴人 宋兆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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