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6號再審聲請人 洪秀珉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柯曼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0年度小抗字第
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古振暉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