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 劉惠復生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 陳素楣 代理人 黃秀禛 律師被告惠一純
惠一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7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其中一部分是否存在(即被繼承人名下之郵局存款),係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7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業經被告陳素楣提出本院97年重訴字第
532號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判決為據,嗣經被告陳素楣提起上訴後現繫屬於高等法院,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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