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9年度婚字第485號原告 林家弘 被告 是玲 THI.L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