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5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定義 相對人即債權人 莊紹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281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99年11月3日以同一事由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履行契約,由該院99年度移調字第1495號履行契約等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