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協勝選任辯護人周淑萍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被告之辯護人聲請調查被告就本案持有毒品(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1包部分),與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8號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是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又被告就本案坦承供己施用之毒品(即扣案朱紅色圓形藥錠5顆含有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與另案(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29號裁定被告劉協勝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案件)為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即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均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原訂民國112年2月9日宣判程序併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施建榮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