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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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1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華志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111年4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