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簡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簡聲字第284號聲請人 戴文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文華戴俊鼎 之繼承人、 李漢哲 即戴俊鼎之繼承人、 李佳樺 即戴俊鼎之繼承人、 陳語涵戴俊廷 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11年12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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