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8號抗告人 許智軒
伍奕潔 相對人何昕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