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9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湛竹明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康世美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選任債務人康世美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韋月雲 (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為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981號債務人康世美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康世美有限公司等二人積欠借款新台幣3,951,184元聲請支付命令。然而債務人康世美有限公司(下稱康世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歐陽傳賢 於民國104年7月
3日死亡,債權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故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特別代理人韋月雲之戶籍謄本,聲請為債務人康世美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債務人韋月雲亦為本件消費借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因認選任韋月雲為債務人康世美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