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68號聲請人 劉依菁 相對人世霖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103年10月、11月及12月份工資)以新臺幣(下同)81,084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4年6月30日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1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1,084元,並於104年6月30日前匯款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