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號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2,761元,及其中新台幣130,550元自民
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2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約
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外,當月應繳總金額新台幣
(下同)1,000元以下者,不收違約金,應繳總金額1,001元
至10,000元者,收取150元,應繳總金額10,001元至60,000
元者,收取300元,應繳總金額60,001元至100,000元者,收
取600元,應繳總金額100,001元以上者,收取1,000元之違
約金,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2.5%
加上150元計算之手續費。查被告並未依約繳款,至95年6月
底尚欠170,692元未清償,其於95年6月至97年1月債務協商
成功期間,利息按年息0%計算,惟被告自97年1月底起並未
依約履行,故利息及為違約金於97年2月1日起依約應按原利
率即年息19.71%計算,被告尚欠130,550元、利息42元及違
約金12,169元共142,761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本件債務
尚有爭議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繳
息總查單、利息餘額查詢單、本金應繳額表等為證。被告僅
辯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
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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