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5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原告僅繳納新
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