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宜簡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緝字第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損害被害人債權之程度及犯
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
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
、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然此係就本條例施
行前經通緝之被告而設之規定,如係於本條例施行後始通緝
者,即不適用該條規定。查被告係於上述減刑條例施行前即
96年7月10日始遭通緝,並於同年月11日緝獲,此有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可憑,非同條例第5條之情形,自
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李明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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