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2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曾子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自民國100年4月22日起至115年4月22日止共15年,分18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自101年6月22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