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8號聲請人 徐志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許俊之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按本票為有價證券,其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均與票據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必執有票據,始得主張票據上所表彰之權利。又司法院訂頒之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三點亦規定,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未提出者應命其補正提出。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102年2月18日發函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本票原本到院,該通知函已於102年2月22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詎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本票原本,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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