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富美選任辯護人宋錦武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莊政達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富美選任辯護人宋錦武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莊政達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