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莊慧美 被告 黃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78,2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