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2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二О四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二О四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
十三日辯論終結,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
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以:被告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並簽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二五計算,延滯期間則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
付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帳戶管理費,惟被告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應
還款日,尚欠本金新台幣(下同)十三萬七千二百七十九元,利息二千六百三十
五元,依約向被告請求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以:利息過高無法負擔云云。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債務人貸
還款電腦明細表為證,原告之主張尚堪信為真實,所請為有理由,應准所請,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法官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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