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