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