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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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柳正綱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 律師
劉怡廷 律師 張正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温玉珍
楊淑芬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1號之第一審判決均於民國112年3月13日送達於被告柳正綱、 溫玉珍 、楊淑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被告柳正綱、溫玉珍、楊淑芬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月31日提起上訴,但刑事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理由,經本院於112年5月31日以裁定命被告3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均業於同年6月2日送達被告3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被告3人迄今仍未為前揭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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