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正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現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341號、111年度偵字第19996號、111年度偵字第20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陳文正已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上述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婉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