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仕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仕翔(下稱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王雪君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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