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聲請人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呂美燕┌───────────────────────────────────────────────────────────────────┐│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曾啟輝 │曾啟輝│3,522,800元│98年10月12日│98年10月12日│WG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