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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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聖凱 訴訟代理人 林文賢 被告 葛繼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江秋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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