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債權人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陳衫 於八十五年二月十日邀同債務人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壹拾壹萬元,惟債務人陳衫於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借款後未曾還款,又債務人陳衫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死亡,其繼承人乙○○未為相關權利主張,應繼承債務人之債權債務,故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家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