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債權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丁○○
一、⑴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目前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三加碼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於98年6月17日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⑴貳佰萬元、⑵壹佰萬元,共計新臺幣參佰萬元,並立有借據乙紙暨約定書為憑,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攤還本息,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家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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