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九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九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